(2014)蛟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英平与被执行人高明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英平,高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韩英平,男,36岁。被执行人:高明江,男,47岁。申请执行人韩英平与被执行人高明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高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韩英平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原告韩英平对拍卖、变卖坐落于蛟河市河南街振兴村振兴屯,建筑面积为480平方米的房屋(牛舍)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被告高明江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英平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明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2月16日到蛟河市河南街房管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被执行人高明江将坐落于蛟河市河南街振兴村振兴屯,建筑面积为480平方米的房屋(牛舍)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韩英平,并将房产执照原件交给申请执行人韩英平。被执行人高明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将对该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履行期限较长,经将该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韩英平释明,申请执行人韩英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高明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对该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韩英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初艳忠审 判 员 孙 杨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