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商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与居红更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居红更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商初字第0261号原告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维扬路283号。负责人夏青,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兴斌,该所律师。被告居红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居红更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方锦新人民陪审员 薛在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露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