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秦淑霞与魏虎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XX,魏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XX,女,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XX,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秦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秦XX。审 判 长  庞润花审 判 员  郭红洁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