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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商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杜金叶、李运春与杜金叶、李运春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杜金叶,李运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申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金叶。委托代理人杨思怀,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运春。委托代理人李运军。再审申请人杜金叶因与被申请人李运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巡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连商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杜金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金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