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喜伟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营业管理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喜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营业管理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贾喜伟,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营业管理部。法定代表人庄显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扬威,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喜伟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营业管理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营业管理部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00元,返还原告1270.00元,由原告负担1270.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54.00元,返还原告18.00元。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