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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苟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084号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某某,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妮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