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徐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某某苑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原告徐某某,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同王某某,系王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徐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徐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52元。审判员 许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