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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万金与被告刘元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金,刘元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吴万金。被告刘元金。委托代理人刘元安(一般授权,系被告胞兄),男。委托代理人陈兴政(一般授权,系被告姐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金与被告刘元金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万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万金负担。审 判 长  夏 虹人民陪审员  杨朝友人民陪审员  刘乾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