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张甲杰,菏泽开发国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世华审 判 员 赵相旗人民陪审员 张凤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志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