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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张甲杰,菏泽开发国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世华审 判 员  赵相旗人民陪审员  张凤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志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