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世隆与方吉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隆,方吉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665号原告:张世隆,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方吉友,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文化,务农。委托代理人:梁荃,重庆市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隆诉被告方吉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隆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隆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隆负担。审判员 邓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雪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