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永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604号罪犯王永辉,男,生于1965年1月11日,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本院2012年10月28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永辉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永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晨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