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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立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亚飞、徐秀连诉魏海京、彭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飞,徐秀连,魏海京,彭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立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李亚飞,原告徐秀连,被告魏海京,被告彭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飞、徐秀连诉被告魏海京、彭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飞、徐秀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飞、徐徐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飞、徐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亚飞、徐秀连负担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