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立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亚飞、徐秀连诉魏海京、彭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飞,徐秀连,魏海京,彭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立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李亚飞,原告徐秀连,被告魏海京,被告彭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飞、徐秀连诉被告魏海京、彭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飞、徐秀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飞、徐徐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飞、徐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亚飞、徐秀连负担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