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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铮与黄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铮,黄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黄铮,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宗晨,福建永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水清,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铮与被告黄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铮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水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铮以与被告黄水清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水清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3元,由原告黄铮承担。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