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雷子聪、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雷子聪,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3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负责人:钱克标,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安。被告:雷子聪。被告: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金都花园11幢六、七层。法定代表人:薛爱佳。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雷子聪、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42元,减半收取4571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翁玉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