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04-2号原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被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凌云小区12号楼209室。被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寿光市台头工业区。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04-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吴兰玲审判员 俎 彤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