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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徐长彬、许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长彬,许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97号原告: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79810798-1。法定代表人:陈年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岩,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彬,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琅琊山路长淮新村A区,被告:许勇,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彬、许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徐长彬、许勇银行账户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徐金秀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徐长彬、许勇银行账户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金秀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艳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