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施卫平与凌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卫平,凌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施卫平。委托代理人屠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建东。原告施卫平与被告凌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庆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卫平的委托代理人屠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建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卫平诉称:2013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10日,共30天,借款人于2014年1月10日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原告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入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始终不能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讼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凌建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被告凌建东向原告施卫平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本人因经营资金紧张,今向施卫平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10日,共30天。借款人承诺于2014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如逾期未还清,则逾期部分从借款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逾期滞纳金,直至还清。如……。发生纠纷,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借款人:凌建东(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年12月11日连带责任保证人(空)……”。同日,原告施卫平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69向被告凌建东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63中转账支付了10万元。审理中,原告表示从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利息,但至今未归还本金10万元,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借条、银行卡取款凭条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凌建东向原告施卫平借款10万元的事实,由借条及银行交易记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凌建东未能归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责任在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凌建东归还借款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凌建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凌建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卫平借款1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凌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腾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