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丽与谢兴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谢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谢兴荣。陈丽与谢兴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24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兴荣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57号A区34号房壹套,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105)青执字第851号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陈丽名下的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57号A区34号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57号A区34号房及该房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