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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丽与谢兴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谢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谢兴荣。陈丽与谢兴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24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兴荣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57号A区34号房壹套,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105)青执字第851号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陈丽名下的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57号A区34号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57号A区34号房及该房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