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陕西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百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