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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商林华、商桂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商林华,商桂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王英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从星,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商林华,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商桂平,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被告商林华、商桂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