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圣XX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县圣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莉蕴。委托代理人:张婷婷。被告:嘉善县圣XX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圣XX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县圣XX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