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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严国平与严国平、方阿福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严国平,方阿福,柏晓燕,严国华,高秀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38号原告德清县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明。委托代理人叶振伟。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严国平。被告方阿福。被告柏晓燕。被告严国华。被告高秀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国平、方阿福、柏晓燕、严国华、高秀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0元,由原告德清县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严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