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化市久海矿山机械厂与高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久海矿山机械厂,高连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遵化市久海矿山机械厂,地址遵化市。投资人:陈久海,农民。被告:高连成,农民。原告遵化市久海矿山机械厂诉被告高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艳丽于2015年5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连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遵化市久海矿山机械厂诉称:被告在2010年左右经营铁选厂期间,从原告处赊购矿山机械及配件,当时欠原告货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逐步偿还了一部分货款。到2014年2月11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索要货款,经原、被告双方核对,将最终累计欠款312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欠款312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连成未作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于原告处购买矿山机械及配件过程及货款给付情况。原告遵化市久海矿山机械厂主张:从2008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球磨机衬板、破碎机的动定板,截至2013年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100000多元,后被告偿还过两次,直至2014年2月11日经原告与被告高连成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200元,并于当日由被告高连成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自出具欠据之后,被告仍未偿还货款。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陈久海衬板款叁万壹仟贰佰元正(31200元)高连成2014.2.11”,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200元。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未提出异议,称该欠条是被告高连成亲笔书写的。经审理查明:被告高连成于原告处购买矿山机械,至2014年2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200元,并于2014年2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高连成于原告处购买矿山机械,尚欠原告货款31200元,有被告高连成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312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高连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遵化市久海矿山机械厂货款31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高连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