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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成与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12号原告:王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XX飞,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强,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王成诉被告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正芳撤回对被告杨才桂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对被告肖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