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立刚诉张天增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刚,张天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王立刚,男,1969年11月生。被告张天增,男,46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王立刚诉被告张天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莲审判员 张孝印审判员 李春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