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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立刚诉张天增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刚,张天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王立刚,男,1969年11月生。被告张天增,男,46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王立刚诉被告张天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莲审判员  张孝印审判员  李春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