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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祥诉王增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王增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538号原告:王祥,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增沛,男,1965年1月22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诉被告王增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