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执字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玉飞申请执行下花园区花园乡人民政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飞,下花园区花园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下执字4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飞。被执行人下花园区花园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亚杰,该乡乡长。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下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下花园区花园乡人民政府的银行帐号存款69400元。执行员 崔荣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