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乐陵市。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庆云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因被告不同意离婚,需继续搜集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畔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