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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林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18号申请执行人:陈林林,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霍山县。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公司银行存款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