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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百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百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春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徐明,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新天地203-2栋2层24号。法定代表人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芳,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恩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民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百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竣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好民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春女、徐明,被上诉人百竣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芳、王恩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9855元,退还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马 韧代理审判员  周力平代理审判员  闫建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