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龚祖合与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祖合,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880号原告龚祖合。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19号B幢10层1001号房。法定代表人赵红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祖合与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