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神州重型封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神州重型封头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星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和高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正初,兆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洪明(受兆星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神州重型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兆星公司与被告神州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兆星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兆星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星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0元,由兆星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