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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蔡正凤、张兴龙等与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行初字第00058号原告蔡正凤,系张世军之妻。原告张兴龙,系张世军之子。原告张永耀,系张世军父亲。原告袁因香,系张世军母亲。委托代理人叶家军,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宜昌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正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显明,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祥均,该局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蔡正凤、张兴龙、张永耀、袁因香不服被告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四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正凤、张兴龙、张永耀、袁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四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刘绪喆代理审判员黄皓人民陪审员彭绣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杜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