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国源,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龚国源,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雷波县谷米乡四方石村河麻沟组50号。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昭觉县支尔莫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昭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县支行的存款49954.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顺馨执行员 杨建东执行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秀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