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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银惠与吴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惠,吴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马银惠,女,45岁。委托代理人唐祖荣,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伟,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银惠诉被告吴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银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银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马银惠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