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光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云才,系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信用社主任。被告魏光荣,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顺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