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飞与党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高飞。被执行人党祥。高飞申请执行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米脂县桃镇镇党家沟村没有叫党祥的,被执行人无法认定所以案件无法执行。由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