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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涛与被告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涛,程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白涛。委托代理人郑怀明,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涛与被告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涛以“需与被告程敏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涛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白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