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康和平诉被告徐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217号原告康和平。被告徐阳。被告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和平诉被告徐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和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康和平负担30元,下剩1400元退还原告康和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