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静茹与陈春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茹,陈春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张静茹,女,199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法定代理人张建新,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春清,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吴一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审理原告张静茹诉被告陈春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同一事故的另一当事人张梦瑶尚在鉴定之中(另案审理),对保险限额内分配比例暂不能确定,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蒋俊军审判员 胡明星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