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马某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某诉称,我和朱某某于2002年11月结的婚,婚后未生育。在共同生活中我们关系不好,他多次打骂我。近几年他对我态度越来越不好,动不动就打我,有时他外出打工回来不给我零钱,既是这样我也起早贪黑地做家务活,共同修建了五间瓦房。2015年2月13日他又无故打骂,我便回到娘家居住至今。现我要求依法判给我共同财产和生活费80000元。被告朱某某辩称,我不同意她的要求,我要求安家。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某于2002年11月经人介绍带着前婚1岁女儿朱某甲,与被告朱某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同居后未生育,关系一般,且经常为家务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双方关系不睦。2015年2月13日被告朱某某无故打骂原告马某某某,致使原告马某某某跑回娘家居住不归。期间,被告朱某某去叫原告马某某某时,被拒绝,遂酿成纠纷。2015年3月2日原告马某某某以关系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生活费80000元等诉讼请求。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5月13日经合法传唤,被告朱某某无故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但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时间长,且共同修建房屋五间,尽了一定的义务,故原告马某某某起诉的部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女孩朱某甲由原告马某某某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二、由被告朱某某付给原告马某某某共同财产折价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跃武审 判 员 陈克云人民陪审员 马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