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黄小毛、吴爱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黄小毛,吴爱芬,方湛鑫,黄俊凯,胡军,徐萍,黄森,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568号。诉讼代表人:陈昌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龙军,该行员工。被告:黄小毛。被告:吴爱芬。被告:方湛鑫。被告:黄俊凯。被告:胡军。被告:徐萍。被告:黄森。被告: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53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黄小毛、吴爱芬、方湛鑫、黄俊凯、胡军、徐萍、黄森、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70元,减半收取1563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