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郭佩灿与宋建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郭佩灿,无业,现住保定市高开区。被告宋建立,保定市政府工人,现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佩灿诉被告宋建立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佩灿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宋建立的起诉予以撤回。本院认为,原告郭佩灿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佩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佩灿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