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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民财保公司)与被告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张家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神舟国旅)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张家界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张家界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58号。法定代表人饶金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辉,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民财保公司)与被告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张家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神舟国旅)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红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田霞、田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田蕙菡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人民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莉娜,被告张家界神舟国旅的委托代理人袁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人民财保公司诉称:2012年9月9日,徐茶娟等游客与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线路名称为张家界双飞6日四星,旅游时间是2012年10月12日至2012年10月17日。2012年10月14日,徐茶娟等游客坐车前往猛洞河漂流途中,因乘坐的旅游客车避让来车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发生强烈抛颠,导致徐茶娟腰部受伤,入院治疗。事后,徐茶娟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3011.92元,最终仲裁庭判决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徐茶娟各项损失102803.12元。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行社责任险由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承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上海人民财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向徐茶娟支付了保险金101803.12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张家界神舟国旅作为旅游辅助经营者,其在旅行过程中对游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徐茶娟受伤后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上海人民财保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张家界神舟国旅赔偿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损失101803.12元及相应利息(自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张家界神舟国旅负担。原告上海人民财保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保单抄件、权益转让书、付款凭证,拟证明上海人民财保公司主体适格,已支付赔偿款101803.12元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的事实;2、张家界神舟国旅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旅客信息表,拟证明张家界神舟国旅主体适格,系此次旅行的旅游地接社的事实;3、上海仲裁���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0993号裁决书,拟证明徐茶娟受伤的事实及裁决赔付情况。被告张家界神舟国旅辩称:1、张家界神舟国旅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张家界神舟国旅不是本案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根据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提交的生效仲裁裁决确定徐茶娟的受伤是由于运输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张家界神舟国旅在本案中对徐茶娟的受伤没有过错,上海人民财保公司如要追偿应当向张家界泰龙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张;2、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提出的追偿金额101803.12元超出请求权范围,只能对徐茶娟因此次旅游造成的直接损失94013.12元进行追偿。被告张家界神舟国旅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张家��神舟国旅对原告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最终的责任承担不应当由张家界神舟国旅承担;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张家界神舟国旅是此次行程的地接社,但不是本案的赔偿主体;证据3,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0993号裁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这份裁决证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由于张家界泰龙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导致徐茶娟受伤,该公司才是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根据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结合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对原告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2、3,被告张家界神舟国旅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9月9日,徐茶娟等人与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路线名称为张家界双飞6日四星,出发日期10月12日,结束日期10月17日,导游服务为地陪,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徐茶娟等旅游者到达张家界后,张家界神舟国旅作为该旅行团的地接社,安排导游和张家界泰龙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湘G168**旅游车为徐茶娟等提供旅游服务。2012年10月14日,张家界神舟国旅安排的驾驶员驾驶湘G168**旅游车送徐茶娟等人前往猛洞河漂流,途中因驾驶员避让来车措施不当,车辆掉进路边大坑,发生强烈抛颠,导致徐茶娟腰部严重受伤。事发后,张家界神舟国旅导游未及时将徐茶娟送往医院,而是待当天游程结��后才将徐茶娟送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时间为10月14日-23日,徐茶娟的丈夫曹明才于10月15日赶往张家界照顾徐茶娟。10月23日,徐茶娟回上海后入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11月2日出院。治疗期间,徐茶娟支付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救护车费、交通费等费用。2013年6月25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徐茶娟外伤导致腰Ⅰ椎体压缩性骨折腰部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徐茶娟伤后可予休息五个月,护理三个月,营养二个月。徐茶娟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2013年8月12日,徐茶娟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确定徐茶娟的损失有: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矫形器支架费等13549.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3640元;营养费1830元;救护车费200元;徐茶娟丈夫曹明才旅费1055元;残疾赔偿金72338.40元;徐茶娟丈夫曹明才旅游损失1000元;徐茶娟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合计97013.12元。2014年1月1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沪仲案字第0993号裁决书,裁决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徐茶娟支付赔偿金94013.12元和律师代理费3000元。仲裁费5790元由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2014年3月3日,上海人民财保公司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向徐茶娟支付赔偿款101803.12元,包括徐茶娟赔偿款93013.12元,律师费3000元和仲裁费5790元。之后,上海人民财保公司与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权益转让书》。2015年1月26日,上海人民财保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张家界神舟国旅赔偿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损失101803.12元及相应利息(自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张家界神舟国旅负担。另查明,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组团社将徐茶娟等人的旅游业务委托给张家界神舟国旅,张家界神舟国旅作为地接社向徐茶娟等人提供旅游服务,在旅游期间因张家界神舟国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徐茶娟受伤。因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故上海人民财保公司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沪仲案字第0993号裁决书向徐茶娟履行了赔付义务,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上海人民财保公司签订了《权益转让书》,对上述事实,上海人民财保公司与张家界神舟国旅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在本案中,张家界神舟国旅接受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向徐茶娟等人提供旅游服务,属于接受委托的地接社,张家界神舟国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徐茶娟受伤,属于对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张家界神舟国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海人民财保公司基于与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作为保险人代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有权向张家界神舟国旅追偿。故,张家界神舟国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张家界神舟国旅辩称,徐茶娟受伤是由于张家界泰龙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操作不当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因而上海人民财保公司应向张家界泰龙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对此辩称,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赔偿请求权,并非仅为侵权法上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还包括合同法上的赔偿请求权,抑或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应请求权。在本案中,��海人民财保公司向张家界神舟国旅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张家界神舟国旅与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张家界神舟国旅违约而产生的赔偿责任;2、张家界神舟国旅与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上海人民财保公司以违约为由主张代位求偿权,上海人民财保公司及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泰龙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均无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也没有向张家界泰龙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本院对张家界神舟国旅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赔偿的数额,上海人民财保公司请求判令张家界神舟国旅赔偿其损失共计101803.12元及相应利息(自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1、对于律师费、仲裁费,是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与徐茶娟仲裁案中产生的费用,系上海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违约所致,与本案无关,故张家界神舟国旅不应承担上述律师费、仲裁费;2、对于张家界神舟国旅应支付上海人民财保公司赔偿款的具体数额,本案经审理查明上海人民财保公司支付给徐茶娟的赔偿款为93013.12元,该款项确系徐茶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张家界神舟国旅应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利息,由于本案为民事合同引发的代位求偿权纠纷,而追偿的责任尚处在不确定状态之中,因而由此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也并非确定,只有在当事人对本案责任和债务由法院作出裁决后,当事人迟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才产生迟延履行债务的责任问题,故,对上海人民财保公司请求判令利息的讼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张家界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款93013.1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202元,由被告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张家界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1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红梅人民陪审员  田 霞人民陪审员  田 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蕙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