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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顾法强与潍坊商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法强,潍坊商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95号申请人顾法强。委托代理人尚进,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潍坊商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99号仁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赢,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商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