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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高商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与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商初字第00091号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265号。法定代表人杨立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爱军,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明珠路。法定代表人查宇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诉被告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负担。审 判 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陆晓丽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