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银川君武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武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君武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君武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彭宝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德,男,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负责人,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君武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6542.5元,执行费89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武德无法找到,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魏 强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珊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