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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国松与何伟清、周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松,何伟清,周伟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626号原告陈国松,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伟清,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伟安,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国松与被告何伟清、周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国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陈国松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