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了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份的赡养费的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4月份以前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