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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了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份的赡养费的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4月份以前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