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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如苍与陈洪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苍,陈洪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542-1号申请执行人陈如苍。被执行人陈洪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如苍与被执行人陈洪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洪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洪响缴纳执行款90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洪响的财产情况,发现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普通客车登记在陈洪响名下,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洪响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洪响的车辆已被本院裁定查封,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洪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5)温苍执民字第542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洪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5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先明 关注公众号“”